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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

物流承运商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物流承运商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什么是物流责任保险?

物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什么是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物流责任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1承保标的及性质不同。

物流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物流承运商的赔偿责任,其性质为一种责任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标的为货物,其性质为财产险。

2承保范围不同。

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仅限于物流列明的意外事故;而货运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则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3保险费计算方式不同。

物流责任保险是年度保险,其保险费是按照物流承运商的运费收入计算的。货物运输险货运险是按照每次货物的申报价值计算保险费。

4赔偿基础不同。

物流责任保险是按照承运人按照法律规定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赔偿基础;货物运输保险是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及申报价值的关系确定赔偿基础。

物流承运商承保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

1索赔主体的风险。

若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投保人为物流企业,被保险人为实际货主,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只有被保险人(即货主)才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上海春风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1号。

上海春风货运有限公司就是在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未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而是将自己的客户列为被保险人,导致其在向客户赔偿后,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赔偿。

2被追偿的风险。

若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投保人为物流企业,被保险人为实际货主,则在保险公司向货主赔偿后,可以向作为投保人的物流企业进行追偿,在此情况下,物流运输企业虽然缴纳了保险费,但其利益却无法得到有效为的维护。

如上海雄伟运输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4号。

上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以下称“天安公司”)签订《国内货运险预约保险协议》,约定投保人为***公司,被保险人为实际货主,后货主青岛安东尼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安东尼公司”)委托***公司运输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挤压而发生损坏,安东尼公司向天安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天安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后对***公司提起代位求偿之诉。

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最终认为,涉案《国内货运险预约保险协议》实质上是雄伟公司作为货运人代货主投保的货物运输险,故作为投保人的雄伟公司与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并非同一人,虽然两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该协议并未约定将雄伟公司列入不受追偿的范围,我国法律也无相关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天安公司可以向雄伟公司追偿。

3责任承担的风险。

若货主与物流承运商均对同一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均为货主),则两家保险公司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货物的保险公司赔偿给货主,物流承运商的保险人赔偿给物流承运商后,物流承运商需将其从保险公司得到的50%的赔款赔偿给货主,而且货主保险的公司在赔偿货主,还可以向物流承运商进行追偿,在此情况下,物流承运商还需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堂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案号:(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390号。

涉案货物的货主上海富玛有色零部件有限公司委托承运人上海堂诚物流有限公司将一批汽车配件从上海运往长春,货主在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三井保险”)处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承运人也为该批货物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英大保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也为货主)。

后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货主及承运人投保的保险构成重复保险,经三井保险及英大保险公司核算,三井保险公司分摊了其中的49%,三井保险在完成赔付后,对承运人上海堂诚物流有限公司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由于涉案两份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同一货物,被保险人均为货主富玛公司,故本案构成重复保险,三井保险在分摊保险金后,有权向承运人上海堂诚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故判决支持了三井保险的诉讼请求。

4拒赔的风险:

若列明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物流承运商,由于物流承运商在货物运输险中不具有保险利益,则物流承运商的索赔可能会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

如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申夏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6)沪02民终227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是界定保险业务种类的重要标志。而保险利益则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正如永安财险上海公司所述,一般情况下,货运险以运输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其性质为财产损失险,物的所有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一般应为货主;而物流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承运人责任,其性质为责任险,承运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为承运人。申夏物流公司作为本案《货运险预约协议》项下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本案中是否有保险利益,应看在事故发生时上海申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申夏物流”)对于运输中的货物有无物上的权利。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申夏物流公司对于受损货物并无相关物上的权利,不具有货运险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故申夏物流公司不能依据货运险保险合同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永安保险”)请求赔偿保险金。

虽然最终法院因永安保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实充分、清楚无误地披露保险产品的重要事实,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在申夏物流明示其主体身份和投保需求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申夏物流作为被保险人的货运险合同关系,致申夏物流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理由,最终判决永安保险基于其过错对申夏物流就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利益受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这一判决也为物流承运商敲响了警钟。

在物流承运商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将被保险人列为实际货主,以避免保险公司以物流承运商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2、与保险公司约定,放弃对投保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3、与货主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明确约定,在货损发生后,货主必须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保险公司明确拒赔的情况下,货主才可以向物流承运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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