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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及平安货运保险规定

 XX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向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以其所有车辆为目标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平安货运保险金额为35万元,运输公司聘请司机朱某某驾驶车辆。因轮胎爆胎而倒转,对车辆造成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聘请人员向交警部门报到,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还派人到现场调查。为了修理车辆,运输公司共支付8万元人民币的救援费用为。运输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保险公司拒绝付款。运输公司委托律师将保险公司带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8万元保险费。审判期间,保险公司提供了XX司法鉴定中心发布的《司法鉴定检查报告》,证明保险车辆是由集装箱的液压翻转形成的,保险车辆是由《特别同意的。保险合同》。当汽车被解除时,公司拒绝支付因操作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运输公司声称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时没有明确披露免责条款。案件经法院审理后,经过调解并达成以下协议: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了7.5万元的保险费。
 
  该案是平安货运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免责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条:如果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明确说明,该条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保险合同中有豁免协议,但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明确规定了通知被保险人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已签署保险通知以确认知道拒绝赔偿的条款等)是指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单持有人否认,因此免责条款无效。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并且很可能事先准备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如果责任免除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则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业务相对不熟悉,因此可能完全不了解豁免条款的存在,或豁免条款的法律意义。如果保险人没有提前详细说明,则等于被保险人被迫接受该条款,这违反了合同。自愿原则。因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十七条规定:“如果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进入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进入保险合同,目前尚不清楚。解释这条款不会产生效果。“
 
  那么,平安货运保险如何知道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解释”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究[2000]第5号批准了对“保险法”第17条中“明确解释”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出,“此处的规定”“明确规定”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税条款,并提示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单,保险人还应将概念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保单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解释,以便被保险人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提醒投保人保险单;第二,相关豁免条款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解释,以便被保险人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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