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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险知识

海运保险理赔时间限制

核心内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投保货物保险【海运保险】时的重要依据,也就是保险公司办理海运货物保险业物的重要依据。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将为您详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期限以及相关的内容。

  一、索赔时效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海运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二、责任范围

  本保险海运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三、平安险

  本保险海运保险负责赔偿: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page]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四、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五、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六、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七、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海运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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