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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运保险

共同海损的定义及海上商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共同海损的定义。
 
指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遇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理采取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航程中或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货物延迟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市场损失等间接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第二,海商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船舶因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损坏时,为安全完成本航程,进入避难港、避难场所或返回装运港、装运场所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或场所追加停留期间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养护、船舶消耗的燃料、材料,为修理卸载、储存、重装或搬运船上货物、燃料、材料及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必须列入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五条代替可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列为代替费用;但列为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不得超过代替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提出共同海损分配请求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七条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航行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共同海损的权利,但非过失方或过失方可以就此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抗辩。
 
第198条船舶、货物和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按新旧扣除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实际全损或修理费用超过修理后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算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算修理费和船舶损坏后的价值馀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消失的,根据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加上运费,减去因牺牲不需要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关于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销售的,根据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加上运费,与销售货物净利润的差额计算。
 
(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根据货物牺牲造成的运费损失的金额,减去为取得该运费而支付,但由于牺牲不需要支付的运费而计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共同海损应由受益人按各自分配价值的比例分配。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配价值分别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分配价值,根据船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完整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或者根据船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实际价值和共同海损牺牲金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配价值,根据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到达目的港前销售的,按销售净额和共同海损牺牲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个人物品,不分配共同海损。
 
(三)运费分配价值,根据承运人承担风险并在航程结束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去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该航程支付的运费,如上述共同海损牺牲金额。
 
第200条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与共同海损分配;其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为申报价值的,按实际价值分配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牺牲时,根据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第201条,对于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利息。除船员工资、饲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和材料外,还应计算预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
 
第202条,根据利益相关人员的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的海损保证。以提供保证金的方式进行共同海损保证的,保证金应当以保管者的名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款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配责任。
 
第203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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