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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运保险

再论承运人作为货运险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认定

近日,最高院公布了《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引发了法律界、保险界和物流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预借此机会对承运人作为货运险被保险人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有如下规定:“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承运货物投保财产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应予支持。被保险人依据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主张保险人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不能作为货运险被保险人,透漏出最高院对国内公路货运险实务做法的否定。
 
一、承运人不能作为货运险被保险人,承运人欲规避自身风险,应投保物流责任险
 
在此前,笔者也曾持有类似观点。承运人不能作为货运险被保险人,而应该作为物流责任险被保险人。而物流责任险和货运险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保险类别,前者为责任保险,后者为财产损失保险,各自有各自的特点和操作模式。
 
1. 货运险保险利益之明晰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货运险承保的是运输过程中货物本身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该风险可能由货物所有权人、货物的抵押权人、货物质权人等来承担。上述几类人,有非常鲜明的特色,都是与物权相关联的人。货物由上述人直接或间接占有,在交付承运人运输过程中,有发生损坏或灭失的可能性。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后,上述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其当然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货运险,享有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的请求权。
 
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承运人之所以直接占有货物,得益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承运人的义务要求,而并非承运人之主动。承运人所有行为,均来源于运输合同之约定,其承担的亦是运输合同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了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方损失,这是典型的合同违约责任。故此,承运人不应为货运险被保险人,因为承运人不具备货运险保险利益。
 
2. 物流责任险保险利益之明晰
 
随着国内物流行业的飞速发展,以传统运输业为主的物流企业,正在向综合物流、供应链物流转型,但运输业务仍为其主营业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行业分工越来越精细,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专业的物流服务供应商,为整个国际、国内贸易、商业的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以第三方运输、仓储、库存管理、原材料采购、流通加工、配送服务为核心内容的供应链物流企业亦得到了全面发展。
 
    无论是传统的运输物流企业,还是提供综合物流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其本质还是为实体客户提供物流或供应链服务。其权利来源应为与实体客户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履行地亦为物流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这种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即为物流责任险的保险利益。物流经营企业,可以将此种责任风险通过保险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既通过购买物流责任险的形式来转移自身的合同责任风险。故此,物流企业应该是物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企业的应对措施
 
货运险历来为效益险种,是各家保险主体必争之地。近年来,随着保险主体的增多,货运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货运险由于壁垒较低,又容易盈利,各保险主体纷纷上马,被保险人选择范围较为广泛。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有保险主体开始采用将物流经营企业作为被保险人的方式承保货运险。该种操作方式,既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又降低了被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可以说事半功倍,备受欢迎。
 
但从市场反馈的消息来看,该种操作方式对保险人货运险险种的经营品质影响较大,带来了较高的赔付和成本压力。纵观国内保险主体,该险种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甚至有的保险主体面临亏损的境地。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了上述操作方式的违法。如果该司法解释的第八条能被完全采纳,将会对整个运输保险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可以规范行业的不良做法,有效控制企业经营和法律风险。保险企业应该做好一些应对措施
 
1. 调整相应险种的保单、投保单格式和条款措辞
 
将涉及此业务的所有保单、投保单格式和条款措辞,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做相应调整和修改。做到格式法律文本符合法律规定,减少因文本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2. 完善核保风险控制流程
 
加强承保前的风险控制工作,制定新的物流责任险风险评估流程。根据物流企业的特性和营业能力,制定差异化的承保方案。并能与被保险物流企业详细沟通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履行好询问、如实告知等法定义务。
 
3. 强化理赔法律意识
 
物流责任险亦是高风险险种,发生案件需要核对的资料较多,案件处理程序琐碎繁冗。必须强化理赔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搜集资料的前置意识等。做好资料搜集地提前化,文件资料整理地完整化,理赔定损流程地准确化。对于存在物流转包行为的案件,更需要做好转包合同和对方资信的搜集、调查工作,提前做好案件追偿处理。
 
 
 
三、物流企业的应对措施
 
原来可以通过购买货运险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转移风险,现在必须规范风险转移程序,合法有效的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国内中小物流企业竞争异常激烈,存在大量的不规范操作方式,风险控制能力不高,法律风险抵抗能力较低。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也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1. 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及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调整自己的业务经营方向,包括但不限于运输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及时修改、调整各类合同文本的措辞和内容,有效规避商业和法律风险。提高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 及时转换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向
 
原来通过货运险转移风险,现在可以通过物流责任险转移风险。虽然成本增加了,但保障范围更加广泛。物流企业必须跟随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时作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风险转移措施,保护好自身的经营利润。
 
3. 选择操作规范、流程管理清晰、资本雄厚的保险企业
 
随着物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物流综合责任保险必然是物流企业转移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各家保险主体也在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变化,做好市场应对。当然,对于物流责任保险领域,各保险主体的认识和探索方向亦不相同。物流企业在转移自身风险时,应考虑对物流保险领域有深厚底蕴、理赔流程规范、资本金雄厚、管理现代的保险主体。并在投保前和投保时与保险主体做好充分沟通,提前了解保险主体的理赔流程、理赔注意事项、理赔资料。做到有的放矢,充分的转移自己的经营风险,充分的保护好自己的经营利润。
 
 
本文,以最高院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为契机,分析了承运人作为货运险被保险人的有关问题,解释了货运险和物流责任险保险利益的有关问题,并给出了保险人和承运人的应对措施意见。期待本文能为广大保险主体和物流主体提供些许有意义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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