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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运保险

进出口货运流程

 进出口货运保险流程具体操作:
 
  一、进口单据:
 
  1:收货人向货代提供进口全套单据;货代查清此货物由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船代操作、在哪里可以换取提货单(小提单)。
 
  2:进口单据包括:带背书的正本提单或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一般贸易)。
 
  3:货代提前联系场站并确认好提箱费、掏箱费、装车费、回空费。
 
  二、换单:
 
  1:货代在指定船代或船公司确认该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必须确认二程船名。
 
  2: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果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代换取提货单(小提单)。
 
  注:“背书正本提单”两种形式:
 
  (1),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订舱人”,则由发货人背书;
 
  (2),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三、报检:
 
  检验检疫局根据“商品编码”中的监管条件,确认此票货是否要做商检。
 
  四、报关(清关)
 
  1:收货人如果有自己的报关行,可自行清关,也可以委托货代的报关行或其他有实力的报关行清 关。
 
  2:报关资料包括:带背书正本提单/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小提单。
 
  3:海关:
 
  (1) 通关时间:一个工作日以内
 
  (2) 特殊货物:二到三个工作日
 
  (3) 查验:a,技术查验:依据单据以及具体货物决定是否查验;b:随机查验:海关放行科放行后,电脑自行抽查。
 
  五、办理设备交接单
 
  1:货代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电放放货的传真件和保函)去船公司或船代的箱管部办理设备交接单。
 
  2:设备交接单:它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回箱人、运箱人与箱管人或其代理之间交换集装 箱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有管箱人发放集装箱凭证的功能。它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换手续均在码头堆场大门口办理。
 
  注:拼箱货(CFS条款交货),凭船代业务部进口科的通知单到箱管部交纳进口单证费,然后可凭“小提单”和分单到码头直接提取货物,无须办理设备交接单。
 
  六、提箱:
 
  1:货代凭小提单和拖车公司的“提箱申请书”到箱管部办理进口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卸箱费、进口单证费等费用的押款手续。
 
  2:若押款人不是提单上所注明的收货人,押款人必须出具同意为收货人押款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保证函(保函)。
 
  3:押款完毕经船代箱管部授权后到进口放箱岗办理提箱手续,领取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并核对其内容是否正确。
 
  4:收货人拆空进口货物后,将空箱返回指定的回箱地点。
 
  5:空箱返回指定堆场后,收货人要及时凭押款凭证,到箱管部办理集装箱费用的结算手续。
 
  七、提货:
 
  1:货代或收货人凭小提单,联系拖车去船代指定的码头、场站提取货物。
 
  2:押款人到箱管部办理集装箱押款结算手续。
 
  注:拼箱货需要到船公司或船代理签取散货分提单(分单),提货时用小提单和分单到码头提取货物。
 
  八、费用及其他:
 
  换单费:300/票
 
  报检: 200/票
 
  报关费: 200/票
 
  海关、商检工作时间:09:00—12:00 14:00—18:00
 
  报关行:09:00—12:00 14:00—18:00
 
  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通关程序:
 
  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允许海关监管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货物通关程序如下:
 
  (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 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4)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 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要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 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 来往港澳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 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应按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 )、( 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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